近期,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1769号)明确规定,在自治区境内因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长期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影视拍摄等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在草原上从事取土、采砂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采集或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上述通知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减免范围、收缴办法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照荒漠类草原、草原类草原、草甸类草原、沼泽类草原等四大类型分别收费。其中,对于进行工程建设长期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荒漠类草原1500元/亩,草原类草原2000元/亩,草甸类草原2500元/亩,沼泽类草原3000元/亩;对长期使用已发放草原使用权证的人工草地,按照沼泽类草原3000元/亩的标准缴纳植被恢复费;对进行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临时占用草原(占用草原期限不超过两年)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500元/亩,临时作业生活区、物资堆放场所等400元/亩,影视拍摄等300元/亩,经营性旅游活动区67元/亩,在草原上取土、采砂等1000元/亩;对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植被恢复费按照前一年市场平均价格的10%缴纳。此外,对于使用草原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在上述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减免范围包括:对于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的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对于相关规定范围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使用草原的,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50%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据自治区畜牧厅人士说,《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出台,为进一步健全新疆生态文明制度,依法加强草原管护,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为保障广大牧民的生产生活资料及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