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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作者:新疆影视网转载  更新时间:2020-04-14 14:58:59

辖区各单位、区属各部门: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支持影视产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2月19日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于鼓励支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紧紧围绕克拉玛依市关于鼓励支持影视产业发展的影视产业发展目标,为奠定本地影视产业基础,提升克拉玛依文化产业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克拉玛依市关于鼓励支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对我区所开展的影视产业及活动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鼓励引进影视产业平台运营企
支持国内具有先进管理经验、优秀人才团队、影视服务资源并拥有较多影视客户的影视产业平台运营企业,成为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影视平台运营公司。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公司按照克拉玛依影视文化产业的相关规划,围绕产业设计、项目布局、形象推介、影视产业项目招商,为入驻影视基地的影视企业提供影视服务、公共技术、版权交易、投资融资、工商税务、法律援助等全方位的公共服务。利用市场化机制,支持国有企业与影视平台公司合作,采取补助、创投引导、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影视产业平台扶持力度,服务影视企业降低运营成本,加速影视产业发展。
(一)鼓励影视企业落户和在本地拍摄制作。
1.政府支持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国有企业对相关资产及系统进行改造,满足影视平台公司办公、住宿及加工制作系统配套的基本需要。改造资金由政府设立的扶持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2.由影视平台运营公司组织发起承租的,为影视企业提供办公场所租赁业务。从开展影视制作经营活动之年起,以实际的租赁办公场所面积给予影视平台运营公司不超过三年的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18元/平方米/月。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由影视平台运营公司组织发起承租的,为影视企业提供影视道具、服装、摄影器材等仓储租赁业务。从开展影视制作经营活动之年起,以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影视平台公司不超过三年的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由影视平台运营公司组织发起承租的,为影视企业提供住宿房屋租赁业务。从开展影视制作经营活动之年起,以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影视平台公司不超过三年的专项补助,住宿补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影视服务平台推出优秀影视作品。
1.影视平台运营公司所服务的企业(含工作室)并在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年累计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影视平台方3%的补助。
2.影视平台运营公司所服务的工作室并在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根据对当地社会影响力产生贡献的高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3.鼓励剧组前来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拍摄的政策。
3.1食宿补助:按照剧组演职人员(不含临时演员),以实际到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拍摄工作的拍摄人数、拍摄天数为计,给予每人每天食宿补助35元。以500人拍期一个月为基数,超出人数及天数按超出倍数乘以基数,人数超过3000人、拍期超过三个月计算封顶,超出部分不再补助,不足500人和不足一个月的以实际人数及天数计算。
3.2拍摄场地租赁补助:对于在我区有正式经营权的外景取景地所发生的场地费用,根据合法票据,给予100%补助。
3.3租赁设备及车辆:对于剧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克拉玛依市本地重型设备给予20%的补助。剧组租用当地普通车辆按签约价的10%给予补助。
3.4聘请群众演员:鼓励本地百姓参与拍摄,对于聘请本地临时群众演员的费用,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补助。单部影视剧群演使用每天超过2000人、拍摄超过50天的按照2000人乘以实际天数计算,50天封顶。
鼓励在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拍摄制片并形成巨大影响力政策。影视平台运营公司服务的影视企业,且在克拉玛依市报备的影视作品,总时长超过60分钟的或展现本地的镜头达到40%以上时长,或片头、片尾字幕中含有本地企事业单位、拍摄取景点名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电影进入影院公映票房500万元以上;电视剧在央视各频道或省级卫视首播;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在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平台)上线并且点击量超过2000万次以上的,给予影视平台公司购买本辖区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如食、宿、交通、场租(不含办公、仓储、住宿房屋租赁)、租赁设备、服装道具、置景、聘请群众演员所产生费用40%的专项资金补助。年补助总额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本项不能与本措施中第一条第(二)款第1、3项同时使用。
 
第二条 鼓励影视剧组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影视基地
鼓励影视剧组及社会资本在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影视产业总体规划确定范围内利用现有载体或保护性开发旧工业区、旧厂房、旧民居等建设影视项目,发展影视产业。
1.在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单个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可保留重复使用永久性的影视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同时经第三方审计,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并经双方确认后给予新增固定投资额40%的专项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2.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指影视企业的新建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额,包括建筑工程费(含摄影棚及相关专业配套设施设备),保留并可反复使用且留存在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的建(构)筑物、影视特效、后期制作、高科技动漫制作设备、影视道具等,不包括土地交易、二次装修、相关税费等。
3.政府负责项目红线外的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条 鼓励影视人才引进及培养
(一)鼓励影视编剧创作。
在本地设立工作室,并对创作反映新疆、克拉玛依题材的影视剧本,主要在本地拍摄制作(占片长40%以上),且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给予编剧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进入影院公映或在央视各频道、省级卫视播出的,给予编剧20万元奖励;影视剧本获得夏衍电影文学奖,给予编剧50万元奖励。已获较低奖励,又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二)鼓励高层次人才引进。
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按照《克拉玛依市关于落实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十五条措施》(新克党发〔2017〕7号)执行。在本地注册工作室的影视行业知名演员、导演、制片人等高级人才(需经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每年累计在本地进行创作不低于20个工作日或在本地立项作品2个以上,经认定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开展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克人社发〔2017〕37号)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高校及企业在本地开展影视产业人才培养。
对引入国内知名影视、艺术类院校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含校分部、实践基地、写生基地、远程教育中心、科研中心等形式)开展人才培养活动的,给予相关补助。
1.场地费用补助:补助标准参照本文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
2.培训运营机构补助:鼓励培训机构培养相关专业人才,给予培训机构年度营业利润3%的补助。
3.对于培训新疆籍影视人才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费用10%的补助,给予学员培训学费20%的补助。年度补助总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影视活动
(一)对社会力量承办由国家部委、自治区厅(局)、行业协会主办的影视活动给予补助支持,通过活动扩大影视文化产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向市人民政府报备,社会组织、企业在本地承办由国家部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影视活动,给予承办单位最高30万元的补助;承办自治区厅(局)、自治区行业协会主办的影视活动,给予承办单位最高10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举办“克拉玛依为中国编剧原创加油”活动。鼓励影视编剧创作反映新疆、克拉玛依题材的影视剧本。在活动中开设克拉玛依题材专项创作奖,对获得专项创作优秀奖的作品除资金奖励外,搭建投资拍摄平台,力促优秀作品投拍上线。
 
第五条 资金使用
市、区两级政府设立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系统设施配套等改造,以及本措施所列明的相关补助事项。本措施对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限额管理。若补助对象同时享受多项政策的,一个申请年度内,遵循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限制规定
本措施适用企业必须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退赔补助资金。
 
第七条 附则
(一)对引进影视产业领军企业、重大影视产业项目以及顶尖艺术人才等上述措施不能覆盖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
(二)本措施适用于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用期三年。由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解读材料链接:
http://www.bjtq.gov.cn/info/2068/621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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